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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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873號被告 葉原宏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於101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葉源宏 」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原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葉源宏」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原宏」,蓋依全部卷證資料及卷附之戶籍資料查詢,暨原判決當事人欄位均記載「葉原宏」,故主文欄「葉源宏」之記載顯係誤繕,應予更正,且此更正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