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9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家藩 (原名 王基安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零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王家藩即王基安於民國103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3.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4日止累計312,651元正未給付,其中312,066元為本金;58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家藩即王基安於民國102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03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3.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4日止累計237,693元正未給付,其中237,212元為本金;48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