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告戊○○○原告庚○○
3號6原告丙○○原告丁○○原告己○○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前列五人共同複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怡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及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及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6年11月12日當庭命被告及原告於開庭後三星期內提出答辯狀(查明辛○○是否加入原告之意見、系爭土地歷年來之土地登記謄本、證人壬○○之年籍住所資料)及準備書狀(查明系爭土地為 羅榮喜 購買之資料),被告及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依職權命被告及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及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