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 陳以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純華┌───────────────────────────────────────────────────┐│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豐露有限公司 翁育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312,500元│AE0000000│100年10月20日│││正│限公司淡水分公司││││├─┼─────────┼─────────┼─────────┼─────────┼─────────┤│2│豐露有限公司翁育│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312,500元│AE0000000│100年10月31日│││正│限公司淡水分公司││││├─┼─────────┼─────────┼─────────┼─────────┼─────────┤│3│豐露有限公司翁育│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312,500元│AE0000000│100年11月15日│││正│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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