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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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訴人即被告樂活商旅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詩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命其遷讓返還第一審判決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建物,並給付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191萬5216元本息之第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惟於上訴後,減縮上訴聲明(見上訴人111年10月7日民事減縮上訴聲明狀),變更為僅就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91萬5216元本息部分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91萬5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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