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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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沛瑄
陳志弘陳鈺峯原名陳明輝.蔡燃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牌壹組、骰子叁顆、風向定位座壹顆、現金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9年度偵字第19952號被告蔡燃柱等4人賭博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0年9月13日期滿。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2,850元、麻將牌1組、骰子3顆、風向定位座1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沛瑄、陳志弘、陳鈺峯、蔡燃柱等4人所涉賭博案件,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偵字第19952號為緩起訴處分,同年9月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0年9月1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各
1份、被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4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麻將牌1組、骰子3顆、風向定位座1顆及賭資(現金)2,850元,均為被告所有(上開麻將牌、骰子、風向定位座均為被告陳沛瑄所有,賭資
500元、1,000元、950元、400元分別為被告陳沛瑄、蔡燃柱、陳志弘、陳鈺峯等人所有),且分別係供其等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4人於警詢時分別供述明確,故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