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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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上訴人 李源得 上訴人佐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家煜附表:
┌───────────────┬───────────────┐│原記載│更正記載│├───────────────┼───────────────┤│第九頁第8、9行「又附表編號6│「又附表編號6號」││、7號」││├───────────────┼───────────────┤│第九頁第10至12行「附表編號1、│「附表編號1、7、10號智源工程││10號智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智源│有限公司(下稱智源公司)、 仕翔 ││公司)及互茂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工程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仕翔公司││互茂公司)部分」│)及互茂通運有限公司(下稱互茂│││公司)部分」│├───────────────┼───────────────┤│第九頁第19行「143,046元(智源│「143,046元(智源公司部分)、││公司部分)、66,600元(互茂公司│111,608元(仕翔公司部分)、66││部分)」│,600元(互茂公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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