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抗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1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洪文欽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洪文欽(下稱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在形式上已執行完畢,惟仍應定其應執行刑,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分別為竊盜、毀損案件,犯罪情節不同、被害人亦不同,犯罪時間介在民國109年5月至10月間等情,定其應執行拘役8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其拘役40日已繳錢,怎會出現毀損罪內容。毀損案件判的太快了,其一直住在凱旋醫院,未收到開庭通知書,希望再開庭給清白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依第51條規定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另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已於民國110年2月26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受刑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故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審法院則於110年4月28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24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受刑人拘役55日,判決內並已載明「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即「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旨,該判決並於110年6月10日確定等情,均有該等判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
2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合於數罪併罰,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於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拘役55日)以上,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期(拘役40日、55日)等各刑合併之刑期(合計為拘役95日)以下,定其應執行拘役85日,核屬原審定刑裁量權之行使,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且本件原裁定係針對已經確定之判決定應執行刑,其形式上於法並無不合。至受刑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97號),惟如前所述,僅屬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時應予以扣除已執行之拘役而已。從而,原審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分別為竊盜、毀損案件,犯罪情節不同、被害人亦不同,犯罪時間介在109年5月至10月間等情後,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仍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而裁定應執行拘役85日,經核均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應執行刑亦無過苛過重或違反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平等性等內部界限之情事,抗告意旨執前詞希望再次開庭,於法無據,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張盛喜法官陳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洪以珊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5月27日│109年10月25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752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66號││年度案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790號│110年度簡字第1241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6日│110年4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790號│110年度簡字第1241號││├────┼───────────────┼───────────────┤││判決│109年12月30日│110年6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已執行完畢│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