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告 閻正祥
被告 曹月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於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温冠婷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