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告 閻正祥

被告 曹月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於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温冠婷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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