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48號
原告 黃美玲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3,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