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48號

原告 黃美玲

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3,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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