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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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24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美真

選任辯護人蔡晴羽律師

鄭凱鴻 律師-解除委任114年2月26日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同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提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首揭公訴意旨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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