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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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24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美真
選任辯護人蔡晴羽律師
鄭凱鴻 律師-解除委任114年2月26日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同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提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首揭公訴意旨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