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請人 易子美

代理人 易敬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4年1月25日為假日暨其後為農曆春節假日,順延至同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05020

 1

892.9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05021

 1

892.9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05022

 1

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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