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請人 易子美
代理人 易敬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4年1月25日為假日暨其後為農曆春節假日,順延至同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05020
1
892.9
002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05021
1
892.9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105022
1
8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