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22號抗告人 陳長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文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