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6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669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普昌機電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普昌機電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12月15日
經授中字第0973526970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賴素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