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64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李昇銓 債務人 莊哲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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