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告 林家慶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百川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康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