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 易宇豐 原名 易正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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