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埔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埔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埔簡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羿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羿棋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錠劑拾伍顆(驗餘淨重肆點玖壹伍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犯罪事實欄第2列「第1」、第4至5○○○區○○路之LUBBY夜店內」之記載,各應更正為「第2款」、○○○區○○路○段附近之LOBBY夜店旁之停車場」;另證據部分應補充「同意搜索書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4-甲氧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故核被告黃羿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㈡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人體健康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
持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本非不得嚴懲,惟念其持有之數量非鉅,目的係為供己施用而非轉讓或販賣,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之4-甲氧基安非他命錠劑15顆(驗餘淨重4.9154公克)
,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毒品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