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裕銘 被告凱億軒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育勝 ○巷00號被告 陳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零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僅對被告凱億軒空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億軒公司)及被告陳美娜起訴(本院卷第3頁),而僅列李育勝為被告凱億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李育勝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嗣原告於民國106年1月11日具狀追加李育勝為本件被告(見本院卷第64、65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凱億軒公司,以被告李育勝、陳美娜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⑴101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借款期間為五年,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按年利率2.52%機動計息(按借據第五條,月定儲利率指數1.09%+1.43%=2.52%)。⑵104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為五年,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按年利率3.24%機動計息(按借據第五條,月定儲利率指數1.09%+2.15%=3.24%),若有一次不履行則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全部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5年7月12日起未依約繳納,依雙方簽訂約定書第六條已喪失期限利益,計分別尚欠本金4,463,574、4,614,9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078,5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月定儲利率指數查詢資料等影本為證,其中借據、授信約定書亦與原告當庭所提出之正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視同自認之規定,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是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說明或陳述,依上揭法條,就原告所主張事實準用視同自認之法律效果,被告等應對原告負清償責任。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另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凱億軒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9,078,5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李育勝、陳美娜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說明及約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表:
┌─┬─────┬───────┬─────┬──────────┐│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計算││號│新臺幣/元││%)││││)││││├─┼─────┼───────┼─────┼──────────┤│1.│4,463,574│105年6月12日起│2.52%│自105年7月13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2.│4,614,996│105年6月16日起│3.24%│自105年7月17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