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林萬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琪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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