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869號
原   告  王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被告
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
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查詢結果,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帳號有誤,無從調取
被告年籍資料等情,此有該公司108年2月21日彰作管字第
00000000000函在卷可憑)。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6
月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6月25日送達予
原告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附麗 ,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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