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59號原告甲○○
號8樓指定送達被告丙○○
號己○○
樓之1乙○○丁○○戊○○
之6號兼右一人訴庚○○○訟代理人2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26日9點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