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9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瑞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安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260萬元,係如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並陳明列計之理由)。
二、請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計算之利率,請求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