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鴻傑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