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4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林定海代理人吳永發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彩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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