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277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連豪 選任辯護人 阮文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51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360號、第133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莊連豪與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道公司,負責人為 關寶琴 )就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人道國際酒店之土地、建物存有民事產權訴訟糾紛,莊連豪不滿人道公司將人道國際酒店出租予蓮香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蓮香齋公司,負責人為 劉展宇黃致謀關瑞坤 則為該公司董事,並分別擔任人道國際酒店之總經理及協理)經營,竟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莊連豪於民國102年8月5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
分局提出集會、遊行之申請,經該分局於102年8月7日核定「遊行准予舉行,集會不予許可;遊行路線:九如、 大昌 路口往東至九如、光武路口間紅磚人行道(集合)─>九如一路至覺民路531巷─>九如、大昌路口往東至九如、光武路口間紅磚人行道(解散)。起訖時間:自102年8月16日
9時起至同日16時止」。莊連豪明知現由蓮香齋公司所經營之人道國際酒店尚在營業中,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男女人士,共同基於妨害他人行使營業權利之犯意聯絡,於102年8月16日舉行遊行活動時,至人道國際酒店大門口外聚集民眾,接續在酒店大門外騎樓處擺設供桌、焚燒金紙、堆置大量白米、圍上黃色封鎖線,由莊連豪在酒店大門外,持麥克風朗讀內容載有「建物大門即將封閉,相關人員請由後門等出口離開建物」等文字之公告,並將該公告放置在前揭堆置之白米旁,復持麥克風高喊:「要進駐接收並驅離相關人員」等語,以此脅迫手段,妨害蓮香齋公司正常經營人道國際酒店業務之權利。
㈡莊連豪與另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無
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聯絡,於102年9月14日16時許,共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蓮香齋公司所經營之人道國際酒店之停車場外,未得蓮香齋公司或人道國際酒店停車場管理人員之同意,由莊連豪指示該
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將阻擋在停車場門口之黃色護欄搬移後,駕駛上開自小客車,無故侵入人道國際酒店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之停車場內。
二、案經蓮香齋公司、黃致謀、關瑞坤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傳聞證據,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分別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該等傳聞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二、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適用,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分別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莊連豪(下稱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妨害自由之犯行,辯稱:關於事實欄㈠部分,因為伊是人道國際酒店所坐落土地之地主,長期有在做慈善事業,伊此次是依照遊行的目的在自己土地騎樓擺設供桌、焚燒金紙及發放愛心白米,任何人還是可以穿越黃色封鎖線自由進出人道國際酒店,伊並未施強暴、脅迫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至於事實欄㈡部分,黃色柵欄是誰搬移的伊不清楚,當天伊要進去拜土地公,現場警衛有說好,同意讓伊進去拜,伊才進入云云。經查:
㈠關於事實欄㈠部分:
⒈被告於102年8月16日舉行遊行活動時,至人道國際酒店大
門口外聚集民眾,接續在酒店大門外騎樓處擺設供桌、焚燒金紙、堆置大量白米、圍上黃色封鎖線,由被告在酒店大門外,持麥克風朗讀內容載有「建物大門即將封閉,相關人員請由後門等出口離開建物」等文字之公告,並將該公告放置在前揭堆置之白米旁,復持麥克風高喊:「要進駐接收並驅離相關人員」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稱:伊有做這些事,因為土地及建物都是伊的,伊是要告知大眾及霸佔的人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7267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79頁反面)明確,並有102年8月16日現場錄影光碟1片(置於偵一卷末之光碟片存放袋內)及現場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33至134頁、第140至144頁、第171至
172頁;本院卷第83至94頁、第153至161頁),復經本院當庭勘驗102年8月16日現場錄影光碟屬實,有本院104年
8月11日勘驗筆錄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5至79頁,勘驗筆錄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是此部分事實,均堪以認定。
⒉被告雖辯稱:伊為上開行為,僅是依遊行之目的做愛心發放白米,並未妨害他人之權利云云。然查:
⑴被告依法提出集會、遊行之申請後,經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核定「遊行准予舉行,集會不予許可;遊行路線:九如、大昌路口往東至九如、光武路口間紅磚人行道(集合)─>九如一路至覺民路531巷─>九如、大昌路口往東至九如、光武路口間紅磚人行道(解散)。起訖時間:自102年8月16日9時起至同日16時止」,此有該分局102年8月7日高市警三二分督字第10272087300號核定集會遊行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48至51頁)。
⑵惟被告於102年8月16日10時許到達遊行現場後,於同日10
時20分許,在人道國際酒店騎樓處圍上黃色封鎖線,並在該處擺設供桌、焚燒金紙、堆置大量白米,復召集遊行群眾,於現場以麥克風表達其擁有人道國際酒店所有權,並批判現經營者非法佔有、久未給付租金、涉嫌詐騙,又宣稱:「建物大門即將封閉,相關人員請由後門等出口離開建物」、「要進駐接收並驅離相關人員」等語,歷時約2小時,嗣被告發放便當予參與之群眾食用後,於同日12時23分許離開現場,於16時36分許復返回現場,此段期間,參與之群眾均在遊行許可區內之樹蔭下休息,嗣於17時15分許,被告委請宴席業者在現場擺設60桌次供參與之群眾用膳,被告在現場用膳並發放白米給參與之群眾後,於19時4分許駕車離開現場,參與之群眾則於20時許相繼離開現場等情,業經本院當庭勘驗102年8月16日現場錄影光碟屬實,有本院104年8月11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勘驗部分,約至群眾於中午時分在人道國際酒店騎樓吃便當為止,詳見附表一所示),核與證人即時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所長 阮豊洋 (擔任該次遊行於人道國際酒店前維持秩序之現場指揮官)之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195至200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04年7月15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472162100號函檢附本次遊行之檢討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至57頁)。準此,足見被告於102年8月16日當天,業已逾越主管機關所核定遊行之起訖時間「自102年8月16日9時起至同日16時止」,且被告與參與之群眾長時間聚集在人道國際酒店前,不僅在該酒店騎樓處圍上黃色封鎖線、擺設供桌、焚燒金紙、堆置大量白米,復由被告召集參與之群眾,於現場以麥克風表達其擁有人道國際酒店所有權,並批判現經營者非法佔有、久未給付租金、涉嫌詐騙,並宣稱:「建物大門即將封閉,相關人員請由後門等出口離開建物」、「要進駐接收並驅離相關人員」等語,實有「假遊行之名行集會之實」之嫌。
⑶由被告於上開時間,在人道國際酒店前持麥克風高喊「要接
收並驅離相關人員」等語,以及依現場照片顯示,現場群眾聚集在人道國際酒店前高舉內容為「不付租金,滾出去」、「海蟑螂滾出我的土地」、「消滅海蟑螂」之標語,甚且還對酒店圍上黃色封鎖線等情(見偵一卷第140、144頁;本院卷第83至94頁、第143頁、第153至159頁),佐以被告於102年8月16日在現場宣稱:「今天我們先拉一個封鎖線,拉封鎖線範圍以內的,都是我的土地。」(見附表一影片檔名:MAH00028,編號6),復於偵訊中自承:當天還有叫吊車來要拆除人道國際酒店的招牌,要換上自己的招牌,但後來沒有成功等語(見偵一卷第179頁反面)觀之,足見被告為上開行為之用意,即是為了妨害人道國際酒店之正常營運,進而達到對現在經營者即蓮香齋公司施壓給付租金等目的,至為明灼。
⑷被告及聚集之民眾在人道國際酒店大門口外之騎樓處擺設供
桌、焚燒金紙、堆置大量白米、圍上黃色封鎖線,被告在酒店大門處持麥克風朗讀內容載有「建物大門即將封閉,相關人員請由後門等出口離開建物」等文字之公告,並將該公告放置在前揭堆置之白米旁,復持麥克風高喊:「要接收並驅離相關人員」等情,業如上述。衡諸一般常情,被告等人之上開行為,對於消費者欲進入人道國際酒店用餐甚至住宿之意願,絕對會有負面的影響,此由人道國際酒店顧客退訂明細暨合約相關資料(見103年度他字第678號卷【下稱偵二卷】第44至67頁)即可證明。參以被告於102年8月16日下午聚眾演講時,警方擬予以舉牌警告,惟因當時警力列陣部署未能立即反應致錯失良機【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0816專案勤案」檢討會會議紀錄玖主席裁(指)示事項,附於本院卷第57頁】,足見被告當時確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1項所列「應經許可之集會未經許可」、「經許可之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有違反法令之行為」等其中一款或數款行為之情形。從而,被告等人上開行為,使消費者不易、不敢或不願意進入人道國際酒店消費,造成蓮香齋公司、黃致謀、關瑞坤無法如平常般正常營業之結果,是被告上開行為,對在場之人道國際酒店總經理黃致謀、協理關瑞坤及其等所管理經營之人道國際酒店而言,自屬以脅迫行為妨害其等行使正常經營事業之權利,洵可認定。
⒊辯護人雖辯護稱:本件係為妨害自由而非集會遊行之案件,
被告並不會因為違反集會遊行核定之範圍,即成立刑法第30
4條強制罪云云。然查:⑴集會遊行固屬憲法所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然該權利之行使
,並非漫無限制,仍應受法律之規範,倘集會遊行申請人之行為,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仍應繩以相關刑責,非謂合法之集會遊行必無成立刑事犯罪之可能,更遑論非法之集會遊行或逾越核准範圍之集會遊行。
⑵被告於102年8月5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提
出集會、遊行之申請,經該分局於102年8月7日核定「遊行准予舉行,集會不予許可;...起訖時間:自102年8月16日9時起至同日16時止」,嗣被告於102年8月16日當天,業已逾越主管機關所核定遊行之終止時間,且被告與參與之群眾長時間聚集在人道國際酒店前,不僅在該酒店騎樓處圍上黃色封鎖線、擺設供桌、焚燒金紙、堆置大量白米,復由被告召集參與之群眾,於現場以麥克風表達其擁有人道國際酒店所有權,並批判現經營者非法佔有、久未給付租金、涉嫌詐騙,復宣稱:「建物大門即將封閉,相關人員請由後門等出口離開建物」、「要進駐接收並驅離相關人員」等語,實有「假遊行之名行集會之實」之嫌,被告上開行為,使消費者不易、不敢或不願意進入人道國際酒店消費,自屬以脅迫行為妨害蓮香齋公司、黃致謀、關瑞坤行使正常經營事業之權利等情,業如上述。從而,辯護人此部分所辯,洵有誤會。
⒋辯護人雖又辯護稱:被告是人道國際酒店所坐落土地之所有
權人,蓮香齋公司並未與被告簽訂租賃契約,因此並無經營人道國際酒店之權利云云。惟查,蓮香齋公司在被告於102年7月24日取得人道國際酒店所坐落土地所有權(見偵一卷第208頁反面至第215頁所附之土地所有權狀)前之99年7月16日,即已向人道公司承租人道國際酒店經營,租賃期間為5年,租期至104年7月15日止,此有租賃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57至60頁),是蓮香齋公司尚非無經營人道國際酒店之合法權限,至於嗣後被告與人道公司間所發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及租金給付糾紛等問題,均應循法律途徑謀求解決救濟,尚難逕認蓮香齋公司係非法經營,而得以前揭妨害蓮香齋公司營業權之行為,達致其要求蓮香齋公司給付租金等目的。是辯護人此部分犯行所辯,亦有誤會。
⒌至證人即遊行當日在現場採訪報導之臺灣時報記者 盧繼先
稱:「(問:人道酒店發生有人在抗議的情形,依你的經驗,你還會請友人去那邊吃飯嗎?)應該不會。」等語(見本院卷第201頁反面),因係屬證人之個人意見,尚不足執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併予敘明。
㈡關於事實欄㈡部分:
⒈被告與另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102年9月
14日16時許,共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人道國際酒店之停車場外,未得蓮香齋公司或人道國際酒店停車場管理人員之同意,由被告指示該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將阻擋在停車場門口之黃色護欄搬移後,駕駛上開自小客車,無故侵入人道國際酒店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之停車場內等情,業據本院當庭勘驗102年9月14日現場錄影光碟1片(置於偵四卷末之光碟片存放袋內)屬實,有本院104年8月11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反面至第80頁,勘驗筆錄內容詳如附表二所示),復有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附卷足憑(見偵二卷第69至73頁),核與證人即人道國際酒店警衛室主任 周智良 證稱:伊是人道酒店停車場的管理員,是警衛室主任,102年9月14日當天是伊值班,停車場有圍黃色護欄,被告當天到停車場,伊告知當時非營業時間,不對外開放,伊未同意被告進入停車場,被告與他同行的人就強行把護欄移開,然後開車進入停車場等語相符(見偵二卷第81頁)。參酌本院勘驗102年9月14日現場錄影光碟時,被告確持平板電腦對管理員(即證人周智良)拍攝,並對該管理員說:「這是我的地方,我告訴你,我現在給你錄影,這地方我的,你不是第一次阻擋我,我已經給你…」等語(詳見附表二編號⒊㈠),顯見管理員當時確實有阻擋被告進入停車場。佐以黃色護欄並非由管理員移開,而是被告指示另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逕行搬離乙節,業如前述,亦與證人周智良上開證述情節相符,足認證人周智良之證詞確為真實可信。從而,被告駕車至人道國際酒店之停車場外,未得該酒店停車場管理人員之同意,由被告指示該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將阻擋在停車場門口之黃色護欄搬移後,駕車無故侵入人道國際酒店之停車場等情,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⒉辯護人雖辯護稱:該停車場與人道國際酒店之間隔著一條通
道,可與人道國際酒店明顯區隔,並非該酒店附連圍繞之土地,又被告是地主,所侵入之土地是自己所有而非他人所有,不能成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云云。惟查:
⑴上開停車場之位置緊鄰於人道國際酒店建築物,四周均有鐵
籬及圍牆與外界隔離,僅警衛室旁邊有設置車輛之出入口,平時以黃色護欄管控車輛出入,辯護人所稱之通道,乃停車場之一部分,是留給車輛出入停車場時所使用,並非開放之馬路巷道等情,業據證人關瑞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63頁反面至65頁)外,並有Google地圖照片1紙(見原審卷二第16頁)、人道國際酒店與停車場位置平面圖、停車場照片(見原審卷二第23至29頁)等件可資佐證。
⑵本院依被告之聲請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調取「皇統大飯店」
(即「人道國際酒店」之前身)新建工程之竣工圖(置於本院卷末之證物袋內),依該圖所示,「皇統大飯店」與隔鄰之空地(即現在之人道國際酒店停車場)間,固有一條4米計劃道路,然「皇統大飯店」業已更名為「人道國際酒店」,而隔鄰之空地並經整建為「人道國際酒店」之停車場,且「人道國際酒店」與其停車場係緊鄰相依,二者間別無長物,辯護人所稱之通道,乃停車場之一部分,是留給車輛要出入停車場時所使用,並非開放之馬路巷道等情,業據證人關瑞坤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63頁反面至65頁)外,並有Google地圖照片1紙(見原審卷二第16頁)、人道國際酒店與停車場位置平面圖、停車場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23至29頁),已如上述。從而,就現況而言,該停車場確屬「人道國際酒店」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洵可認定。
⑶按刑法第306條之妨害自由罪,係在保護生活居住環境之安
寧,不以有權管領支配者對住宅或建築物有所有權為要件。姑不論被告有無取得人道國際酒店與其停車場所坐落土地之所有權,然依現況而言,人道國際酒店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土地之停車場,既由人道公司出租予蓮香齋公司,且現實上亦係在蓮香齋公司之管領支配下,被告未經許可仍不得擅自駕車侵入該酒店之停車場,自屬當然。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㈠核被告就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
罪。被告聚集群眾在人道國際酒店大門騎樓處擺設供桌、焚燒金紙、堆置大量白米、圍上黃色封鎖線,並宣讀載有「建物大門即將封閉,相關人員請由後門等出口離開建物」等文字之公告,復高喊:「要進駐接收並驅離相關人員」等語,以此脅迫手段妨害蓮香齋公司、黃致謀、關瑞坤正常經營人道國際酒店業務之權利等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上開犯行,與其他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人士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就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
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被告上開犯行,與另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及所犯罪名亦不相同,自應予以分論併罰。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而依刑法第28條、第304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以適法途徑解決產權紛爭,竟夥同他人趁遊行之際,聚集於蓮香齋公司所經營之人道國際酒店前,接續在酒店大門騎樓處擺設供桌、焚燒金紙、堆置大量白米、圍上黃色封鎖線,並持麥克風在酒店大門朗讀及高喊即將封閉建物大門、要接收並驅離相關人員等語,嚴重妨害蓮香齋公司正常經營人道國際酒店之營業權利,嗣又無故侵入人道國際酒店附連圍繞之停車場內,所為誠屬失當;兼衡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行為對蓮香齋公司之營業權利造成影響之時間、程度,暨其侵入停車場之手段尚屬平和等一切情狀,因而就事實欄㈠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月,就事實欄㈡部分量處拘役30日,並均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之 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被告強制罪部分係受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另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部分,則係受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案經移送執行後,被告自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審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決定是否准予被告易科罰金;另被告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檢察官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4項之規定,審酌是否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決定是否准予被告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洪孟鈺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表一:
本院勘驗被告於102年8月16日在人道國際酒店前率眾聚集之錄影光碟筆錄:
┌───────────────────────────┐│◎影片檔名:MAH00016││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0:10││被告莊連豪(身著紅色短袖上衣、藍色褲子)站在人道國際││酒店門口,一旁有媒體記者在場,莊連豪以電話向對方說:││「你儘管車子開進來」、「那開進來嘛,怎麼不讓,那你開││進來嘛,合法申請怎麼不讓你開進來」。│├───────────────────────────┤│⒉光碟放映時間00:00:16至00:01:31││被告對著四周張望並喊:「警察在那邊啊,ㄟ,現場指揮官││?現場指揮官在不在啊?現場指揮官?」。││被告對警察說:「說車子不能開進來啊?」。││警察:「你什麼車?」。││被告對警察說:「我那台遊覽車,說車子不能開進來,給我││們擋住了。跟他講一下,說不能開進來」。││被告對周邊記者說:「現場的車不讓我們進來啊」。││警察:「真的嗎?」。││被告:「真的啊,他大車把我們擋住啊,跟他聯絡一下」。││警察:「叫他那邊下車啊,這邊會影響交通,從這邊來」。││被告對警察說:「…怎麼會被擋住呢,我整個東西都在那邊││,還是我自己去帶隊,不然我帶隊,你跟他說,如果他要擋││這樣,不然我帶隊,你現在聯絡一下,擋住我」。│├───────────────────────────┤│⒊光碟放映時間00:01:51至00:02:22││被告拿起電話撥打,並向對方說:「喂,可以進來嗎?喂?││聽到嗎,可以進來嗎?你在哪一個路口。沒啦,大昌跟九路││哪一個地點?你等他上來,我來帶他」。│├───────────────────────────┤│⒋光碟放映時間00:02:23至00:03:00││被告自言自語,並向右邊行走,攝影警察及記者並跟上。│├───────────────────────────┤│◎影片檔名:MAH00018││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6至00:00:31││⑴被告喊說:「都來、來、走進來」。││⑵人道國際酒店停車場前之人行道有一群人,分別穿黃色塑膠││雨衣或撐傘遠遠向人道國際酒店走過來。│├───────────────────────────┤│◎影片檔名:MAH00019││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1:02││該群約數十人行經人道國際酒店前面人行道,記者紛紛拍攝││。│├───────────────────────────┤│◎影片檔名:MAH00020││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5至00:00:29││被告駕駛黑色自小客車搭載一人,至人道國際酒店前停車,││兩人下車後走至人道酒店前之騎樓,記者圍拍。│├───────────────────────────┤│⒉光碟放映時間00:00:50至00:01:01││一名穿黃色雨衣男子遞交黃色麥克風給被告,被告拿起麥克││風說:「喂,有沒有聲音啊,拖鞋(日文)拿過來」。│├───────────────────────────┤│⒊光碟放映時間00:01:02至00:01:19││被告前面一名穿咖啡色短袖上衣之男記者請被告站裡面一點││,被告回說:「等一下…我要指揮這些人啊」。旁邊記者及││人群在商討等一下攝影方位。│├───────────────────────────┤│⒋光碟放映時間00:01:20至00:01:35││被告對旁邊的人說:「我要先把這一些後勢要先弄好啊」││。然後被告遠望停車場方向後,就往停車場方向前行。│├───────────────────────────┤│◎影片檔名:MAH00028││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0:55││被告站在一輛停於人道國際酒店前道路之小貨車旁,並對旁││邊喊說:「都下來,都來,都過來」。一群人及警察圍在旁││邊。貨車上有人在整理車上物品。│├───────────────────────────┤│⒉光碟放映時間00:00:56至00:02:01││被告站在人道國際酒店前人行道上,並持麥克風喊:「來,││封鎖線、封鎖線哪一頭,封鎖線呢,封鎖線這邊拉過去(對││右邊說),封鎖線從這一頭拉到後面(對左邊說),先拉起││來」。然後被告走到停車場前指揮他人綁起封鎖線。│├───────────────────────────┤│⒊光碟放映時間00:02:02至00:02:33││被告持麥克風喊:「來,東西搬下來,這邊先牽」。被告指││揮他人用黃色塑膠封鎖線將人道國際酒店前圍起來。│├───────────────────────────┤│⒋光碟放映時間00:02:34至00:03:12││⑴有人從人道國際酒店前道路上所停放之小貨車上,陸續將物││品搬下車,搬往人道國際酒店前之騎樓上。││⑵被告邊指揮邊持麥克風喊:「綁起來、綁起來、封鎖線、││綁起來、後面綁好」。封鎖線的一頭則連接橫越停車場入口││前面(00:02:59)。│├───────────────────────────┤│⒌光碟放映時間00:03:13至00:04:11││被告持麥克風喊:「封鎖線先圈好」。一名婦女則用封鎖線││纏繞人道國際酒店騎樓前左側之樑柱上,並將封鎖線往右邊││拉至另一根樑柱綁上。│├───────────────────────────┤│⒍光碟放映時間00:04:12至00:05:10││被告持麥克風站在人道國際酒店前對著媒體喊:「我跟各位││媒體朋友報告一下,我現在先做法律的程序,今天我們先拉││一個封鎖線,拉封鎖線範圍以內的,都是我的土地。這個飯││店也是屬於我的,所有權人,那等一下呢我會宣示,跟各位││好好的作一個報告,那我現在把封鎖線拉好,請各位媒體朋││友先靠一邊好不好,先靠左邊,媒體的朋友請靠左邊,都靠││左邊,那這樣我們才有方便採訪,靠左邊請靠左邊過去一點││,要留一點通道出來。因為等一下我要把正本,土地所有權││狀跟飯店的所有權狀都提出來」。│├───────────────────────────┤│⒎光碟放映時間00:05:11至00:05:51││被告持麥克風站在人道國際酒店前對著旁邊喊:「封鎖線開││始釘,標語釘上來啊,標語啊。現在釘標語」。│├───────────────────────────┤│⒏光碟放映時間00:05:52至00:06:29││被告走進人道國際酒店門口前,門口前面有擺設桌子,被告││邊持麥克風指揮現場操作。│├───────────────────────────┤│⒐光碟放映時間00:06:30至00:07:50││被告從袋子裡拿出書狀舉起,並說:「我剛才已經去地檢署││,9點,正式按鈴控告,被告關寶琴還有被告關瑞坤,被告││因妨害名譽等事項,因法律刑事開始,已經提起控告」。││被告手舉該書狀給媒體拍攝。│├───────────────────────────┤│⒑光碟放映時間00:07:56至00:09:05││被告再從袋子裡拿出一張公告舉起,並說:「第二個項目呢││,公告,我等一下會貼在正門口」。││被告接著朗讀公告內容:「火星人交易平台為建物所有權人││,莊連豪為土地所有權人,任何人未經所有權人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占有、使用上揭不動產,建物大門即將關閉,相││關人員請由後門出口離開,任何破壞建物之行為,將依法究││辦。公告人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莊連豪」。│├───────────────────────────┤│⒒光碟放映時間00:09:06至00:12:38││被告再從袋子裡拿出一張紙舉起,並說:「火星人給新飯店││員工的一封信」。││然後被告轉身向並列在門口的服務人員提示,並對其說:「││你們注意看,你們新員工看一下,我等一下會一一發一張給││你們」。被告接著朗讀該內容,朗讀完後向媒體解釋該書信││之用意。│├───────────────────────────┤│⒓光碟放映時間00:12:39至00:15:46││被告拿出權狀舉起,並向媒體說明,其是土地所有權人及飯││店所有權人,並與人道公司沒有租約。│├───────────────────────────┤│⒔光碟放映時間00:15:47至00:19:37││被告對著媒體說:「今天呢我們帶街友來,就是要讓他住。││1天1百塊,要讓他吃住3個月、會先把海蟑螂趕走」。並││繼續向媒體說明其土地被無權占有,故聲請集會遊行,當場││接收飯店及土地之目的,並說三民第二分局已經變成海蟑螂││的保護者、與人道國際酒店之間涉有不法往來情事。│├───────────────────────────┤│⒕光碟放映時間00:19:38至00:19:45││被告面對著媒體提問時,提及「遊民目前5百人,搭車而無││法進入」。│├───────────────────────────┤│⒖光碟放映時間00:19:50至00:20:15││被告面對著媒體說明:「我們等一下會有蒐證的問題,只要││他們擋住我們,我們就請警察當現行犯逮捕,警察如果再沒││有作為,我們就告警察瀆職。我們今天先進駐接收」。│├───────────────────────────┤│⒗光碟放映時間00:20:41至00:21:30││人道國際酒店之發言人向媒體發表其合法經營之意見。│├───────────────────────────┤│◎影片檔名:MAH00099││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7至00:00:16││人道國際酒店前面道路停著一輛大貨車,車上有載數袋物品││,被告站在貨車旁邊。│├───────────────────────────┤│⒉光碟放映時間00:00:27至00:01:00││被告走到人道國際酒店旁之停車場入口前面,並拿起麥克風││說:「大家出來、麥克風移過來」。│├───────────────────────────┤│⒊光碟放映時間00:01:50至00:03:17││被告站在人道國際酒店旁之停車場入口前面,並拿起麥克風││說:「大家過來。班長,那個…移過來、大家過來這邊。人││群往被告方向聚集圍繞被告。│├───────────────────────────┤│⒋光碟放映時間00:03:18至00:03:47││人群中有一名戴口罩、穿雨衣之婦人,手持白紙黑字之標語││寫著:「假人道,不要再騙人,騙師父、騙鬼神」。│├───────────────────────────┤│◎影片檔名:MAH00102││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24至00:00:26││被告站在人道國際酒店旁之停車場入口前面,拿起麥克風對││面人群說:「大家來,標語拿起來,標語」。│├───────────────────────────┤│⒉光碟放映時間00:00:30至00:00:31││人群中有一名穿桃紅色短袖上衣、撐傘之婦人,手持白紙黑││字之標語寫著:「海蟑螂滾出我的土地」。│├───────────────────────────┤│⒊光碟放映時間00:00:32至00:00:35││一名穿藍色雨衣之婦人,手持白紙黑字之標語寫著:「請法││院主持公道消滅海蟑螂」。│├───────────────────────────┤│⒋光碟放映時間00:01:16至00:01:35││一名穿黑色短袖上衣男子推載有物品之手推車至人道國際酒││店旁之停車場入口前面,停在被告身旁,被告並指揮其如何││放置。│├───────────────────────────┤│◎影片檔名:MAH00103││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0:20││⑴被告站在人道國際酒店旁之停車場入口前面,拿起麥克風對││前面人群說:「他們現在把我們的遊覽車擋在外面,我們還││有十幾台遊覽車不能進來,我們現在這幾個會怕他們嗎?」││⑵群眾喊:「不會」。││⑶被告說:「土地誰的?」││⑷群眾喊:「我們的、莊連豪的」。││⑸被告說:「我們的嘛,是不是?」││⑹群眾喊:「是」。│├───────────────────────────┤│⒉光碟放映時間00:00:23至00:02:08││⑴被告轉身走向一旁的現場指揮官,並提出其證明文件給指揮││官觀示並作說明。││⑵指揮官向現場報告說明時,被告及群眾鼓譟,並喊「警察淪││為人道的打手、知法犯法」。│├───────────────────────────┤│⒊光碟放映時間00:02:09至00:02:37││被告喊說:「來,走進來、大家跟我走進來好不好,走進來││,這是我們的土地,都進來」,然後被告帶領群眾往停車場││入口內方向移動,但遭警察人員擋在入口處。│├───────────────────────────┤│⒋光碟放映時間00:02:38至00:02:49││被告站在人群裡喊說:「來,我跟你說,我們等一下去圍警││察局好不好、帶整隊去圍警察局」。人群跟著喊:「好」。│├───────────────────────────┤│⒌光碟放映時間00:02:56至00:03:58││兩名女街友分別接過麥克風發表意見。│├───────────────────────────┤│⒍光碟放映時間00:04:04至00:04:41││被告對群眾喊話說:「我跟你說,他現在用車子擋起來,堆││高機要推也沒辦法,我跟你們說,我們在這裡住下來好不好││,便當從明天開始都在這裡發便當,從早上10點到晚上10點││發三餐,如果警察趕我們,我們就包圍警察局,說這是我的││土地我為什麼不能在這裡發放便當」。│├───────────────────────────┤│⒎光碟放映時間00:05:19至00:06:00││被告喊說:「拿椅子來坐,今天是來這裡辦桌的,一百桌的││,晚上會更多人,等一下讓他們人來…等一下我們的吊車來││要給他換招牌,警察已經被他們買收了。」。│├───────────────────────────┤│⒏光碟放映時間00:06:37至00:06:41││被告喊說:「來,落米來、落米來」。│├───────────────────────────┤│◎影片檔名:MAH00119││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1:23││一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之男子,自停放於人道國際酒店前面││道路之大卡車上搬運兩塊棧板放在人道國際酒店前面騎樓下││、被告之面前,並自該卡車上搬運數包物品堆疊在棧板上。│├───────────────────────────┤│◎影片檔名:MAH00120││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8至00:00:23││一名穿灰色短袖上衣男子將放在人道國際酒店前面騎樓下之││白米搬回卡車旁,被告命其他人再將白米搬至人道國際酒店││前面騎樓下之棧板上,雙方人員起爭執,警察出面維護秩序││。│├───────────────────────────┤│⒉光碟放映時間00:00:48至00:01:08││飯店管理人員出面與被告協調,嗣遭周圍群眾喊罵。│├───────────────────────────┤│⒊光碟放映時間00:01:10至00:03:07││被告喊:「搬進去」。幾名男女自卡車上將白米搬至人道國││際酒店前面騎樓下之棧板上,堆疊起來。│├───────────────────────────┤│⒋光碟放映時間00:03:08至00:03:48││被告喊:「米搬進去,等一下拜拜要用的,搬好」。幾名男││女陸續自卡車上將白米搬至人道國際酒店前面騎樓下之棧板││上,堆疊起來。│├───────────────────────────┤│⒌光碟放映時間00:04:12至00:04:20││被告對記者之提問說明其目的:「就是宣示土地所有權權益││,既然要給海蟑螂住,不如給弱勢住」。│├───────────────────────────┤│◎影片檔名:MAH00124││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0:29││幾名男女自卡車上將白米搬至人道國際酒店前面騎樓下之棧││板上,堆疊起來,共有數十包。│├───────────────────────────┤│◎影片檔名:MAH00126││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0:31││被告對一名頭帶黑色帽子、身穿長袖桃紅色外套之女子說:││「貼起來,全部貼起來,貼給警察看」。該名女子手持木製││舉牌。│├───────────────────────────┤│⒉光碟放映時間00:00:32至00:01:06││被告在人道國際酒店前面人行道上清出空地,並命人將桌子││搬過來。│├───────────────────────────┤│⒊光碟放映時間00:01:07至00:01:29││另一輛停放於人道國際酒店前面道路之小貨車上堆放許多物││品,幾名男女自該貨車上拿下看板,放置於人道國際酒店前││面之白米堆旁。│├───────────────────────────┤│⒋光碟放映時間00:01:30至00:02:40││被告命人站在人道國際酒店前面高舉告示牌,並將看板搬至││白米堆上橫立。│├───────────────────────────┤│◎影片檔名:MAH00127││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0:36││被告與5名手舉粉紅色告示牌之人站在人道國際酒店前面,││有幾名男女正搬運桌子放在人行道上。│├───────────────────────────┤│◎影片檔名:MAH00128││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0:35││數名男女自停放於人道國際酒店前面之小貨車上搬運水果、││禮盒等物品,放在擺置於人行道之桌子上、下,被告在一旁││監看。│├───────────────────────────┤│◎影片檔名:MAH00129││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1:12││被告站在人道國際酒店前面,與一名警察交談,並一邊監看││數名男女自小貨車上搬運物品。│├───────────────────────────┤│◎影片檔名:MAH00130││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0:15││放置於人道國際酒店前面人行道之桌子上,擺有水果、禮盒││、水、插有鮮花之花瓶等,桌子旁之地上有數袋冥紙。│├───────────────────────────┤│◎影片檔名:MAH00131││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1:11││被告站在人道國際酒店前之人行道上,拿起麥克風喊:「打││蟑螂好不好、保護人權、消滅蟑螂」等語,一旁群眾跟著呼││應。群眾擠入騎樓。│├───────────────────────────┤│⒉光碟放映時間00:01:17至00:04:50││被告指揮一群人由人道國際酒店之另一側走進騎樓內,舉著││白紙黑字寫著「保護街友、保護單親媽媽、保護建物所有權││人、保護弱勢、海蟑螂滾出土地」等標語,並高喊口號,人││群站滿整條騎樓,堵住人道國際酒店門口。│├───────────────────────────┤│⒊光碟放映時間00:04:51至00:09:44││被告拿起麥克風鼓譟人群、對著人道國際酒店內叫陣。│├───────────────────────────┤│⒋光碟放映時間00:09:45至00:11:46││被告命群眾將準備好的拖鞋拿出來高舉,被告並高喊:「烏││龜怕鐵鎚,蟑螂怕拖鞋,打蟑螂,打,打死蟑螂」,一旁群││眾跟著呼應。│├───────────────────────────┤│⒌光碟放映時間00:11:55至00:13:09││被告命群眾準備拿香拜拜。│├───────────────────────────┤│◎影片檔名:MAH00159││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1:00││被告分別指揮在人道國際酒店前之人行道上兩側之群眾,向││左、向右各走十步及鼓掌。│├───────────────────────────┤│⒉光碟放映時間00:02:40至00:03:26││被告向群眾告知準備拿香拜拜。│├───────────────────────────┤│◎影片檔名:MAH00162││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1:22││被告帶領群眾拿香,站在人道國際酒店前,面向馬路,舉行││祭拜儀式。│├───────────────────────────┤│◎影片檔名:MAH00163││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2:48││人道國際酒店前之騎樓有一群人坐在騎樓吃便當,道路上停││有一輛小貨車,車上有人發放便當,車後有一群人排隊等領││便當。│├───────────────────────────┤│◎影片檔名:MAH00165││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0至00:00:19││人道國際酒店靠近停車場位置之人行道上,有婦人用鐵爐燒││冥紙。停車場前之人行道上有搭設遮雨棚,裡面坐滿人群。│└───────────────────────────┘附表二:
本院勘驗被告於102年9月14日未經同意駕車侵入人道國際酒店停車場之錄影光碟筆錄:
┌───────────────────────────┐│⒈光碟放映時間00:00:04至00:00:13││被告莊連豪(戴太陽眼鏡、身著白色短袖上衣、藍色褲子)││以手指示身穿白色長袖上衣、卡其褲男子,將擋住停車場入││口處車道右邊(即影像中之右邊)之標示禁止通行黃色護欄││,搬移往路邊,使右邊車道有半側開放(停車場入出處雙向││車道,原各有2個護欄橫路擋住整個車道)。│├───────────────────────────┤│⒉光碟放映時間00:00:14至00:00:25││停車場管理員(身著藍色帽子、螢光色背心)上前與被告交││談。被告隨即拿起平版電腦對該管理員拍攝。│├───────────────────────────┤│⒊光碟放映時間00:00:26至00:00:40││⑴被告持平版電腦對該管理員拍攝,並對該管理員說:「這是││我的地方,我告訴你,我現在給你錄影,這地方我的,你不││是第一次阻擋我,我已經給你….」(台語)。││⑵管理員說:「沒有啊,你在這條路,我就沒有給你阻擋」(││台語)。││⑶被告說:「不然請你離開,不然我向你提出告訴」(台語)││。│├───────────────────────────┤│⒋光碟放映時間00:00:41至00:00:49││被告以手指示身穿藍色短袖上衣、藍色短褲之男子將停車場││入口道路右側車道上之護欄移動至雙黃線上,使停車場入口││道路之右邊車道整個開放。│├───────────────────────────┤│⒌光碟放映時間00:01:08至00:01:59││被告走向其停放於左側車道入口處之BMW、車號000–7588││號黑色自小客車,並進入駕駛座後,管理員走向被告,被告││將車行駛至停車場右側車道入口處停駛後下車,並手持平版││電腦操作。│├───────────────────────────┤│⒍光碟放映時間00:02:00至00:02:18││⑴被告手持平版電腦正對影片拍攝者攝錄,並對其說:「你是││代表哪一間公司,人道喔,你有什麼資格拍我,你現在是代││表人道和 林忠志 嘛,誰給你授權的,誰給你授權的,我現在││向你提出告訴,誰給你授權的,你要告訴我,不然你不能拍││我,誰授權給你的」(台語)。││⑵攝影者:「好啊,那我先不要拍你啊」(台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