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0號上訴人 林仲儀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