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銘賢
鄭琪梅 王雲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