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永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個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