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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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俊毅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7437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即具保人郭俊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0年11月28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嗣被告之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0月23日以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檢察官依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命警拘提未著,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人通知書、執行傳票及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憑。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因認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