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 陳怡仲 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李鉗 間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訴請伊損害賠償事件,經原法院判決部分敗訴,伊提起上訴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且伊因無資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法扶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3至8頁)。觀諸聲請人在原審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審卷第33、34頁),聲請人於民國102年之所得為0元,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聲請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71號傷害致死刑事案件(下稱671號刑事案卷)審理中,並提出100年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671號刑事案卷第56、57頁)聲請人於100年之所得為0元,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足見其並無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情形,且由聲請人本案上訴理由狀觀之,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張松鈞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張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