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聲明人 朱宏裕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五日第三審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朱宏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更審裁定(一0一年度聲再更㈠字第一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又具狀「再抗告」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李嘉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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