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貴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貴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陳貴芳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受刑人陳貴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7.7.29│97.11.5│97.10.19│├──────┼─────────┼─────────┼─────────┤│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7年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偵緝字││年度案號│4257號│42號│246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豐簡字707號│98年易字658號│99年上訴字41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6│98.3.31│99.4.2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豐簡字707號│98年易字658號│100年臺上字4540號││判├────┼─────────┼─────────┼─────────┤│決│判決確定│98.1.5│98.4.13│100.8.18│││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執更字│臺中地檢98年執更字│臺中地檢100年執字│││2758號(已執畢)│2758號(已執畢)│11232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