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2084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臺幣捌佰玖拾叁元計算之補償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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