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交割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冠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滿劍英 間給付交割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358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