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王呂艷霞 被告 張學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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