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房創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33號、100年度執字第9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房創群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房創群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房創群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麗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毅皓100年度聲字第3570號附表受刑人房創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5月26日│99年5月26日│99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署99年度│彰化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度案號│毒偵字第1019號│毒偵字第1019號│毒偵字第400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486││││2063號│206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0日│100年7月1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臺上字第│100年度訴字第486││││2063號│329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0日│100年1月20日│100年8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署99年度││││度案號│偵字第400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86││││││號││││├────┼────────┼────────┼────────┤││判決│100年8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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