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中云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人張 裕隴 債務人 郭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叁佰貳拾壹元㈡新臺幣陸拾萬叁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中云工程有限公司邀同其餘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1)96年4月30日與(2)同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各借款(1)230萬元與(2)280萬元(二者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非實體擔保),其借款期限為5年,(1)自96年4月30日起至101年4月30日止及(2)自96年11月14日起至101年11月14日止,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一期,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可稽。詎料債務人自100年(1)12月30日與(2)12月14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1)209,321元及(2)603,816元合計813,137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中云工程有│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09321│限公司、張│2月30日起││六六│││元│裕隴、郭蓓│││││││蓉││││├──┼───┼─────┼──────┼──────┼───────┤│002│新臺幣│中云工程有│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603816│限公司、張│2月14日起││六六│││元│裕隴、郭蓓│││││││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中云工程有│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9321│限公司、張│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裕隴、郭蓓│││百分之十,逾期││││蓉│││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中云工程有│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3816│限公司、張│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裕隴、郭蓓│││百分之十,逾期││││蓉│││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