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01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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