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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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7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詹承硯 間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1,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賴恭利法官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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