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20號原告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芬 被告 林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九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原告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尚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一週內,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以自己之名義出具書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敘明其具有原告法定代理權之依據及檢附相關證明,暨按對造之人數提出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另原告訴訟代理人應向本院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代表原告所出具之委任狀(應蓋用原告及新任法定代理人之大、小章)。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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