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
鄭如妙 被告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參加訴訟人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鵬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29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329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