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57號原告立新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如梅 訴訟代理人 陳二林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被告 劉育純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就原告於106年3月16日具狀所提出檢討報告、切結書提出意見(包含是否爭執真正,如不爭執真正,則書寫動機、內容真意等),且請兩造確認上開切結書之書立背景是否包含兩造對本件事件有和解之默契,如有,其內容為何。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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