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7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進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5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簡進雄被訴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日晚間十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進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其中於民國101年8月13日晚間10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上開部分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裁定此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高瑞聰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