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伯謙選任辯護人郭蕙蘭律師
李岳洋律師 李俊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一字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案經告訴人即被告之母林清子提出告訴。
二、按直系血親間犯罪須告訴乃論之規定,於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準用之,又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法第343條、第324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究諸告訴人告訴被告周伯謙背信案件,遍閱檢察官起訴書既認被告乃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復觀告訴人與被告間 洵存 親生母子之直系血親關係,佐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憑,參照上揭法條之規定,足昭該罪亟務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已當庭具狀撤回告訴,則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徵。揆稽以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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