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偉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偉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曹偉賢因竊盜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4年06月30日│104年12月06日│104年12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偵緝│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54號│第1239號│第1239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47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44│105年度審簡字第104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4月01日│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47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44│105年度審簡字第1044││判決│││號│號││├────┼──────────┼──────────┼──────────┤││判決│105年05月11日│106年01月23日│106年01月23日│││確定日期││││├───┴────┼──────────┼──────────┼──────────┤│││編號2至4已經本院以│││備註││105年度審簡字第104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罪名│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39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4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28日│││├───┼────┼──────────┼──────────┼──────────┤││││││││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44││││判決││號││││├────┼──────────┼──────────┼──────────┤││判決│106年01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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