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交簡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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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交簡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基交簡字第94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家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嚴家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嚴家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騎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執意酒後騎車,既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公眾安全,惟其5年內並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素行尚可,又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酒後騎乘重型機車已肇生交通事故、經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之結果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自述教育水準為高職畢業、業漁工、經濟勉持(見偵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羅惠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395號被告嚴家慶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嚴家慶前有公共危險前科(未構成累犯),於民國105年7月9日下午4時許,在基隆市北寧路親戚住處內飲酒後,至於同日下午6時30分許,從上處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時,迨至於同日下午6時43分許,行經基隆市○○區○○路0號貴族世家牛排館前時,適 劉明潢 在上處打開停放於路邊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門,不慎撞及該自小客車車門而人車倒地(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警據報到現場處理並將嚴家慶送醫救治,並經抽血測得嚴家慶血液中酒精濃度每毫升達246.9毫克,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1.23毫克。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嚴家慶之自白(二)證人劉明潢於警詢中之證述(三)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急診血清免疫檢查報告單
(四)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現場圖、照片6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上開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嚴家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檢察官楊淑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建宗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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