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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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漁會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4號抗告人 李騏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漁會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4號裁定表示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前揭裁定具狀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廖建彥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凃明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