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98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秋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陳端墀 是否係本件之債務人,若是,應具狀補列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本件請求相符之釋明文件(即林秋愛積欠5,50
1元之釋明文件,如消費明細(須顯示總金額),或交易往來明細)。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