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877號債權人昇陽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曼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GANTEJOYCEDEGUZMAN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MAGANTEJOYCEDEGUZMAN之正確護照號碼(聲請狀載之號碼似有誤,查無債務人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